国鼎主导起草的新版国家标准GB/T 4802.4-2020《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4部分:随机翻滚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浙江瑞易检测主导起草的国家标准GB/T 4802.4-2020《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4部分:随机翻滚法》,该标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与GB/T 4802.4-2009相比,主要改变内容如下:1.修改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不适用类型。2.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GB/T 6031-2017”。3.增加了“缠胶”和“毡化”两个术语。4.内衬材料修改为“聚氯丁二烯内衬”,经同意可采用“软木垫内衬”。5.将参与测试的“灰色短棉”修改成了“短绒棉”。6.将取样方式修改为“与织物经向(纵向)或纬向(横向)呈约45°取样”。7.测试程序由“每一个试验仓内放入一个样品”修改为“同一个样品的3个试样放入一个试验仓 中”。8.测试时间由30min修改为5min,15min和30min三个测试阶段。9.评级方式修改为对每一块试样分别进行起毛评级、起球评级和毡化评级。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浙江瑞易检测主导起草的国家标准GB/T 33610.3-2019《纺织品消臭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气相色谱法》,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 17299-3:2014《纺织品 消臭性能的测定第3部分:气相色谱法》。该标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与ISO 17299-3:2014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改变内容如下:删除了国际标准中方法B及相关的条款,以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删除了ISO 17299-3:2014第1章适用范围中对方法B的描述,将方法A的描述纳入原理中。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 6529代替了1SO 139;删除了对1SO 3696的引用。删除了1SO 17299-3:2014第4章中4.1"醋酸”、4.6“氯化钠”、4.8“水”等方法B用到的试剂,增加了试剂纯度及CAS号,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删除了15O 17299-3:2014第5章中5.3“样品瓶”,5.6“加热装置”和5.8“橡胶塞和铝盖”等方法B用到的装置,修改对5.4“注射器”和5.5“气密进样针”的要求,增加了“容量瓶”“天平”,以增加可操作性,便于标准的执行。删除了150 17299-3:2014第7章中的7.1“通则”、7.2表1中方法B的参数、7.4方法B的试验步骤,以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第8章增加“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便于标准的执行。增加了第9章“试验报告”,使标准更完善。增加了附录B“气相色谱参数”中的检测器温度和检测器的类型。
2022年6月24日,澳大利亚标准委员会发布了AS 2088:2022《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该标准取代旧版本AS/NZS 2088:2013。该标准为澳大利亚标准,而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与AS/NZS 2088:2013相比,主要有如下变更:扩大产品范围:包含了可转换型手推车和其他坐式手推车;新增锁定机构的相关定义;明确了儿童的可接触区域;扩展了手指夹陷危险的要求,包括了特定尺寸的孔洞;新增具有可换向手把的推车的停车操作装置的要求;新增稳定性的测试组态;新增座位与靠背倾斜角度的测量方法;修订锁定机构的要求;新增产品包装的要求;修订产品及说明书中的警语。有迹象表明,ACCC在考虑更新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Notice No 8 of 2007 (简称CPN NO.8),但截止目前 CPN NO.8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法令。出口澳大利亚的童车,制造商应该确保产品符合CPN NO.8及AS 2088:2022的要求。
2022年6月23日,加拿大已批准《一次性使用塑料禁令法规》。以下是该法规与提议案间的一些主要差异点:收银袋:如果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 6330《纺织品 - 纺织品测试的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中规定的单次家庭洗涤程序进行洗涤时会破裂或撕裂.餐具或吸管:含有聚苯乙烯或聚乙烯;或在家用自动洗碗机清洗 100 次后,其物理性质发生变化。被豁免的塑料吸管:当吸管与饮料容器一起被包装,并且包装是在零售店以外的地方完成的,则零售店可以向顾客出售一次性塑料软吸管。但从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该方式将被禁止。生效日期:从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任何人不得制造或进口一次性塑料环形托架,且从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任何人不得销售一次性塑料环形托架。从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任何人不得出售一次性塑料吸管、塑料结账袋、一次性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餐饮器具或一次性塑料搅拌棒。从 2025 年 12 月 20 日起,将禁止为出口目的制造、进口或销售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法规的其它要求将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化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美丽,但有一些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引起了皮肤瘙痒、红斑等症状,这是最常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表现。我们应该如何理性认识并有效避免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呢?问题一:为什么会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答:引起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原因很多:一部分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是违法产品、过期产品或者未按照储存条件储存的化妆品,比如:使用了非法添加激素或者抗生素的化妆品。一部分消费者虽然使用的是合法化妆品,但其对所用化妆品中的某种成分过敏,造成了个别消费者使用后出现了过敏等不良反应。还有一部分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化妆品的标签说明,没有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来使用化妆品。比如:在使用染发类化妆品之前,没有做过敏预警测试,导致染发后出现过敏症状。问题二:化妆品不良反应有什么具体表现?答: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表现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皮肤瘙痒、灼热感、紧绷感,严重的可以出现皮肤的红斑、丘疹等,有的化妆品还可以导致皮肤色素的异常、毛发脱落、口唇炎症、指/趾甲畸形、引起或者加重粉刺等。问题三:如何减少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答:第一,要选择有合法渠道来源的化妆品,在美容美发机构使用化妆品也要问明产品来源,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要时可要求查看进货证明。购买产品时要注意索要发票和购物凭证,以备维权。第二,要注意查看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清楚、包装是否完好。标签中产品名称、全成分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使用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都要标示清楚;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消费者应对化妆品功效有合理的预期,对标签中有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具有夸大宣传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化妆品应提高警惕,避免使用。第三,要按照化妆品标识中规定的使用方法合理使用化妆品。如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应立即停用,如有必要及时到医院皮肤科就诊。就医时要携带近期所使用的化妆品及其包装,以帮助医生判断出现的症状是否与使用该化妆品相关。问题四:过敏体质、孕妇等特殊人群使用化妆品应当注意什么?答:过敏性体质(如哮喘、过敏性鼻炎等)人群、过敏性皮肤病(湿疹、特应性皮炎、荨麻疹等)患者,在使用化妆品前应做皮肤测试。消费者清楚自身过敏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查看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来识别产品是否含有自身过敏的成分,最大限度的避免使用可能导致过敏的产品。孕妇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选择化妆品时,除应考虑化妆品对自身的影响外,尤其要考虑腹中胎儿的健康。因此,要尽量选用成分简单的化妆品,减少不必要的化妆品使用,比如:染发、烫发、祛斑、香水、口红等产品的使用。问题五: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后,消费者该如何报告?答:消费者可以与化妆品品牌方联系,告知其怀疑使用某一款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如果去作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或者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就诊,可以通过该医疗机构报告不良反应。消费者也可以向当地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问题六:为了避免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是否应该减少使用化妆品?答:使用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客观地讲,市场上绝大多数化妆品是安全的。在发生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人群中,绝大部分不良反应导致的损伤是轻微的,停止使用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后,绝大部分消费者的症状可以自愈。因此,消费者既要提高安全用妆意识,也要对安全用妆充满信心。
什么是GHS标签?GHS英文全称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制度”。如果化学物质或者混合物,依据GHS的分类规则,具有危害分类,应制作GHS标签。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采纳GHS分类制度并给出了本地的分类、标签规则。在1份GHS标签中,通常包含产品识别、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信息和应急联系方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标准要求,标签上可能需要更多补充信息。化妆品产品是否需要GHS标签?许多化妆品产品,从配方来看,由多种化学成分混合而成,属于混合物,因此,我们有时会遇到是否要对化妆品产品判断GHS分类,是否也要给化妆品产品制作GHS标签的疑问。其实,化妆品产品受到有针对性的化妆品法规的专门管理,通常是不需要考虑GHS标签的。在工信部2013年发布的《GHS实施手册》中也有说明,化妆品不在GHS实施范围内。以欧盟为例,欧盟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则是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物质与混合物分类与标签规则”,可简称为CLP法规。CLP法规的适用范围章节中,有明确写出,符合欧盟Directive 76/768/EEC定义的化妆品产品,不适用CLP规则。在美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则按OSHA发布的Hazard communication system,可简称为HCS2012。在HCS2012的适用范围章节,也明确指出,化妆品法规管理下的产品,以及用于化妆品的一些原料(例如:香精香料成分)的标签应依据FDA的要求。在中国,化妆品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贴中文标签,具体的标签要素,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与GHS标签不同。化妆品产品的原料是否需要GHS标签?化妆品的产品是不需要GHS标签的,但是化妆品的其他原料,例如乙醇(易燃液体)等,其作为原料(没有被制成化妆品最终产品之前),在原料本身的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如果该原料具有危害分类,应有GHS标签。洗涤剂产品是否需要GHS标签?洗涤剂,包括工业/专业用途的清洗剂和日常消费者接触的洗涤用品,是不豁免于分类和标签规则的。如果洗涤剂产品具有危害分类,应当要有GHS标签。此外,按照洗涤剂产品的具体情况,标签上还可能存在额外要求。在CLP法规中,针对采用一次性使用的可溶性包装,消费者用途的,符合Regulation (EC) No 648/2004定义的液体洗涤剂(“Liquid consumer laundry detergents in soluble packaging for single use”),还有附加的标签和包装要求,包括添加防范说明P102,外包装的密封性,可溶性包装的强度等,具体可参考CLP法规第3部分的3.3内容。在中国,如果是消费品用途的日用洗涤剂,《GHS实施手册》中建议: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可将警告集中在可能造成伤害的特定危险上,化学品的其他危害,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列出。
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膏-自然黑等8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但产品标签上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实际生产、经营上述产品作进一步调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8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具体信息可查看NMPA官网的化妆品抽检通告栏:点击查看 。• 82批次产品均涉及不合格项目“标签标识”。主要表现为: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检出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 15批次产品中“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出量超出限量要求。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属于准用染发剂,氧化型染发产品中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5%。• 1批次产品中检出禁用原料“邻氨基苯酚:0.25%”。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邻氨基苯酚及其盐类已纳入化妆品禁用组分表。有文献报道,邻氨基苯酚可能会引起人体过敏性皮炎,还可能会引起人体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于2010年6月发布该组分的评估报告:“因没有足够的安全性资料,不能给出邻氨基苯酚的安全性结论。”
最近,美妆圈就没消停过,不少国际大牌都接连收到了数目不小的罚单,从护肤品到化妆品,最近染发剂又出问题了。8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在2020的年度省抽监督抽检中,某国际美妆品牌某款染发霜,被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这次的违规并不是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而是该成分没有在成分表中标注出来。2021年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就严格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同时根据新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
我们每周都会收到很多亚马逊来核实真伪的邮件,很大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报告被客户篡改内容,私自添加其他图片,更改款号,甚至更改数据的也有发生,本着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原则,RTS规劝广大客户切莫贪图小利而造成更大的风险。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不仅会面临平台商品下架,赔款,召回等问题,同时也面临被国家处罚的风险。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第2款“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报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篡改、伪造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报告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者还将面临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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